召喚法力:法律白話文小學堂

沒有誰是局外人!從議題思考法律,從法律反思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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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法力無邊,江湖再現
法律白話文運動無極限

 

法律沒有局外人!
一場關心弱勢族群、推動法律思辨的戰役,
從言論自由、勞動權益、婚姻平權到社會褔利──
議題再起,召喚「法力」為你發聲!

.全民作伙學法律,專業法律新媒體用白話文現身說「法」!
.覺醒六道公民力,讓群眾的聲音成為法治進步的原動力!

你嘴砲轟擊,我+1附和!

這些熱門議題,你真的都看懂了嗎?

媒體跑馬燈不斷,新聞訊息亂糟糟:在網路上發文被告、華航工會發起罷工、大法官針對同婚釋憲、反年改團體干擾世大運……每天在螢幕上一閃而過的社會事件影響了立法,在無形中,你我的權益也都跟著受到影響──

.你嘴我也嘴!在臉書、IG或PTT上就可以當殭屍暢所欲言?
.同志結婚會讓爸爸媽媽消失、破壞倫理?國外是怎麼做的呢?
.手握方向盤才算工作時間?慣老闆滿街跑你我都有責任!
.中國要給我們「國民待遇」,這樣下去台灣就要被統一了?!

法律誰說了算?

從議題思考法律,從法律反思議題

由法學界青年組成的專業媒體社群,為你拆解被過度包裝、影響人民權益的「假議題」!橫跨現今討論度最高的六大領域:言論自由、婚姻平權、性產業、社會福利、勞動權益與國際關係,將背後的法律爭議用白話文說給你聽。

.台灣首位公開出櫃者祁家威到法院登記結婚被拒,向立法院請願得到的回覆卻是:「同性戀者為少數之變態……」

[法白小學堂]
婚姻自由的實踐,涉及親密生活的建立,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維護,這方面的精神或生理需求,同性與異性戀沒有什麼不同,所以當然應同樣享受憲法婚姻自由的保障。

.「太陽餅沒有太陽,世大運開幕沒有運動員。」反年改團體的行動在網路上輿論沸騰,許多人都認為這樣的陳抗行為「很丟臉」……

[法白小學堂]
對於不贊同的議題,你可以批判,但是記住唯一不能做的就是──剝奪你我《憲法》第14條給予的言論自由。如此,才是台灣這個自由民主的國度值得自豪的地方。

.勞工為自己的尊嚴怒吼,卻經常面臨一堵名為「秩序」的牆,企業主們常常大聲斥責勞工運動、環保運動是經濟倒退的元凶……

[法白小學堂]
從合法進行爭議行為的高法律門檻,抗爭途中政府或媒體的外力介入,或是社會大眾的不諒解,到爭議行為結束後可能要面臨的事後清算──其實,台灣勞工運動在實踐上困境重重。

特別企劃

打官司別冊:厲害了你的法!

道長法庭大亂鬥,召喚法力來護駕~

法律不該只為懂法的人服務,俗稱「道長」的律師要來替天行道啦!遇到法律問題時可以找誰諮詢、沒錢打官司的時候又該怎麼辦?「吉」人手冊帶著走,讓你開卷大「吉」、打官司一路逢凶化吉!

.我想吉他,一定要上法院按鈴申告嗎?
.談和解時哪些人要一起在場,喬出來的結果才算數?
.沒有錢要怎麼打官司?費用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嗎?
.高額律師費讓人卻步,難道只能單槍匹馬上陣、淚演竇娥冤?

名人推薦

法力推薦

林立青(《做工的人》作者)
林佳和(政大法律系副教授)
周偉航(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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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政忠(台南公道法律事務所顧問)
鄭國威(泛科知識公司知識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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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永真(設計師)

編輯推薦


召喚法力的背後


在2018年初確認了出書計畫後,我們便開始思索著,透過這本書要呈現給讀者什麼呢?2017年的台灣發生了很多事,其中最受矚目的可能就是大法官在釋字748中宣告民法一夫一妻制的規定違憲了。當時,我們感受到同溫層的歡騰,卻也更明顯地感受到反對聲浪洶湧而至。正反雙方的意見也隨著大法官釋字的模糊空間,將戰場延伸至究竟要修民法或是立專法。從釋字公布至今,討論聲浪未減,更隨著大法官所公告的2年時效將至,而讓此議題延燒至2018年年底的大選。

從推動婚姻平權的過程中,我們發現關心「議題」的重要。民法限定一男一女才可以結婚,使得同性婚姻在當時是不合法的,而這樣子不平等的規定,充斥在現有的法律規定當中,因此,我們從「認識法律」進而意識到更應該提醒大家「法律如何改變我們的生活」的重要。而一個議題從醞釀到發酵,可能需要時間的累積,但有時可能也只是欠缺一個爆炸性的事件發生。議題發酵的當下,我們如何在這個資訊爆炸的社會中擷取正確的資訊,更重要的是,應如何運用這些資訊與他人對話?

2014年太陽花學運發生時,我們希望可以提供大家從國際法角度出發的觀點,因而開啟了法律白話文運動之路。一路走來,對自我的期許也因參與許多議題,從將希望「法律白話」,到讓「法律對話」。在婚姻平權的議題中,我們看到正反雙方無不卯足全力的傳遞理念,希望有更多的人認同自己,卻忽略了和不同意見對話的重要性。因此,我們看到的是儘管大法官宣告了一夫一妻制違憲,公投結果卻呈現了迥異的結果。缺乏對話導致議題在實踐民主的過程中,缺少了重要的思辨過程,耗費了大把資源卻無法將理念傳遞到彼方,是我們不想遇見、卻是公投所呈現的殘酷景象。

從而,我們回顧過去幾年在台灣發生的大小事,嚴選了6個主題,以議題的方式呈現,希望透過對於議題的闡述與讀者對話。而在本書出版與讀者對話前,我們自己也經過了無數的對話,其中包含了「是否將立場呈現於書籍當中」?從最終呈現結果來看,我們不僅將立場呈現在書籍當中,而且我們更希望的是,透過這樣的呈現,讀者可以針對我們的立場,或是對於書中的任何內容、議題和我們對話,和我們一起「從議題關心法律、用法律反思議題」。


文/法律白話文運動編輯 廖恒藝

作者

法律白話文運動

由一群致力於散播法治種子的法律人成立的新媒體。對一般人而言,本該為人民服務的法律,因為內容有如文言文難懂,反而離人民越來越遠。於是,我們想透過網路與科技,發揮新媒體的各種想像,提供值得信賴的知識。我們相信,法律是人類史上最重要的發明,它搭起一座理性的橋樑,用共存與共榮連結立場衝突的人們,而法律白話文運動希望帶領讀者走上這座橋樑,思考議題、關懷彼此,和我們一起塑造屬於台灣的法律文化。

網站:plainlaw.me
Facebook粉絲專頁: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目錄


 
CH 1 你嘴砲轟擊,我重磅打臉!──言論自由
PTT做夢錯了嗎?還要賠錢、登報道歉?
吳慷仁說得好,為什麼廣告不事前審查?
老大哥,您變裝了嗎?──談社群網站的言論管制
言論自由是用表達的,但「不想說」也是言論自由嗎?
我要上街主張我的意見,政府可以亂限制?
為什麼我不能燒國旗?這也是言論自由嗎?
 
CH 2 議題再起,為你發聲!──婚姻平權
婚姻平權在台灣:釋字748號解釋的來龍去脈
婚姻平權在國外:南非、歐美與中國案例介紹
從同性戀去病化到婚姻平權在台灣
從人權、憲法到國際經驗,專法不該是選項
政府不開工,幸福盟的公投列車卻已放行啟動
婚姻家庭定義誰說了算?被挑戰的異性戀霸權
 
CH 3 一碗情慾牛丼~歡迎指點法律!──性工作、性交易與性產業
販賣淫亂者罪,價買青春者無所謂
千年娛樂產業,在地管理經驗
性愛一條街還是性愛個體戶好?性專區制度的障礙
人中之龍的風俗街物語──看日本性交易規範
談性工作者的勞動剝削
人人都有做愛的權利,如何讓台灣接軌國際性權的發展
 
CH 4 社福不是慈善,法律沒有局外人!──社會福利
當社會福利走入近代國家:拯救資本市場
社福背後的意識形態:決定照顧的形狀
台灣社福民營化:弊大於利的進行曲
經濟安全面面觀:過度閹割的社會救助,讓人看得到吃不到
經濟安全面面觀:無條件基本收入,大AI時代的維生救贖
飄零的居住正義:從大觀社區看適足居住權
 
CH 5 業力引爆!十萬青年十萬肝──勞動權益
勞工都不勞動了?!談勞工定義的危機
「就是愛加班?」──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戰爭
無所不在的職場性騷擾,既是勞權也是性別問題
自己的權益自己爭──什麼是工會?可以幹嘛?
工會的五十道陰影:我保護勞工,誰保護我?
爭議行為百百種,你選哪一道?台灣勞工運動的實踐與困境
 
CH 6 邊緣國被邊緣,然後它就死掉了?──國際與國際法
台灣人在國外犯罪,應該要引渡給中國還是給「中國」呢?
歡迎光臨大熔爐!國籍的取得與失去
不怕!強大的母國來搶救你了!談外交保護
不要問我從哪裡來,我的故鄉在遠方──難民與難民法
都一家人不要分那麼細(?)──談兩岸國籍問題
就是因為不把你當國民,所以才給你國民待遇
 
*打官司別冊──厲害了你的法!
法庭裡的人事物
有冤屈一定要按鈴才能申告?
什麼?!所有犯罪其實都可以提起公訴?
打官司要錢?沒錢怎麼辦?
不會打官司?法律扶助制度前來護駕!
法院好多間,吉人去哪間?

序/導讀


用法律思辨議題,讓台灣更好!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打開法律白話文運動的網站時,在美美的書法字下面有著一排小小的文字:「從議題關心法律,用法律反思議題」?

在2017年,我們第一次從虛擬跨入實體推出了《江湖在走,法律要懂》,沒想到立刻又要迎接第二本書《召喚法力》的到來。兩本書都是以推廣法律知識作為主要訴求,但是《江湖在走,法律要懂》的主軸是生活中人們會遇到的大小法律問題,《召喚法力》則是介紹台灣近年熱烈討論的各項議題背後所涉的法律觀念,而這也讓本書與市面上其他法律書不同,我們不著墨既有制度賦予人民的權利義務及制度保障,而是帶領讀者用法律思考批判現行制度。

法律白話文運動與傳統法治教育不同,因為我們認為法治教育的目的不僅止於教導民眾守法,更應將法律制度背後所蘊含的民主、人權與法治之價值傳達給民眾,使民眾知法,進而有能力批判法律。因為我們的生活中無處不與法律有關,而法律制度背後所代表的可能是當時的民意、國家與人民間的關係,這些制度同時保護了某些人,卻可能同時壓迫著另一群人,因此我們不應盲目擁護制度,也不能輕易推倒制度,而是透過民主、人權與法治的論述,找出各種制度的缺失與不足之處,進而讓制度變得更好,我們的社會也能因此更臻善美。

在本書中,我們從這個島嶼上發生的事件中挑選了六個議題,從制度背景、發生了哪些事以及其中所牽涉的法律議題出發,和大家分享這些議題背後所牽涉的問題,其中的法律制度如何影響或將如何影響我們?更進一步地,在其他國家中相似的法律制度裡,能不能讓我們找到其他選擇、借鏡的參考對象,可以使得制度更健全、更符合人民所需呢?

距離法律白話文運動上線,轉眼間就過了五年了,一路走來,我們不斷地關注著在這個島上發生的大小事、反思著各種議題中法律可能形成的問題,因為我們深知法律影響的範圍有多深遠,我們也知道,可以這樣自由地關心各種社會議題,是活在這個國家最重要的價值。身為法律人,我們希望利用這本書帶給台灣社會小小的影響力,集結更多的力量讓我們的國家變得更好。

試閱

PTT做夢錯了嗎?還要賠錢、登報道歉?

[爆卦] 在台北市某局處睡午覺,做了個夢
強者我家人在台北市某局處swag午覺,做了一場夢。

夢境在台北市某局處,與同事們討論為什麼「政黨票」不應該放棄「有真正進步價值」的小黨,因為這是木可伯伯的切身經驗。最近一個月,天龍市府在審總預算,但是極其重要且關乎年輕人的預算一直過不了,這除了是某個南波萬的政黨故意做梗之外,另一個號稱要點亮呆彎的政黨也有不乾淨的黑黑議員浮上檯面。

同時,木可伯伯在上任後,之所以會大力地、實質地與某帝國學府合作,嘗試推動在地市民的「參與式預算」,是因為木可伯伯認知到兩個大黨中,有很多信仰舊政治的、金權政治的議員,這些議員橫跨了各個年齡層,大多跟特定產業有關的。佼佼者好比:腫大平、重伸彥、午叔華、東彥柏等等,呵呵。

許多議員在某方面的磁場是相通的。目前信仰金權政治、舊政治的議員,根本性地阻擋了所有交到議會送審的參與式預算,因為參與式預算徹底撼動了地方議員在款項、預算執行、分配等等的過程中可以分得的巨大利潤。

突然就這麼醒了,好冷。




前面的夢境文大家應該不陌生,這是經常在網路上出現的文章,不過這一則是二〇一六年年初在PPT八卦版張貼的「夢境文」,當年年底,這篇文章的作者因為這篇文章而被法院判決有罪,處拘役五十九日以及賠償十萬元!

難道,在網路上分享夢境錯了嗎?

你以為說「作夢」就沒事?別把法官當恐龍

「有一次我做夢夢到……就醒了」是一種在PPT等網站中常見的發表方式,作者用「做夢」的方式發表文章,針對指涉對象以「暱稱」方式影射相關內容,認為當遭受指控時,可以用「夢境」為由來避免相關的法律責任。

但法官不是塑膠做的,當大家都知道夢境文是一種影射,法官難道會不知道嗎?所以法院判決認為,只要一般人從文義推敲能夠發現作者影射的對象是誰的話,作者仍然構成「誹謗罪」,因此夢境文是沒有辦法逃脫法律責任的!

「誹謗」和「公然侮辱」,差在哪裡啊?

所以在網路上講話,是會觸法的,通常最最容易觸犯的罪就是「誹謗」及「公然侮辱」,但是,明明一樣都是在罵人,這兩種犯罪到底差在哪裡啊?

1.我罵出來的話,有「真假」的可能,就是誹謗!

如果我「造謠、栽贓、誣賴」,把「假」的事情扣在別人頭上,然後想講給大家聽而對外傳播,這樣的行為就是所謂的「誹謗」,而「謠言、栽贓、誣賴」指的都是一件「具體的事實」,也就是能夠被確認是「真的」還是「假的」的事實才是誹謗的內容。譬如說,春嬌在臉書貼文:「突然回家,門打開看到老公志明跟別的女人躺在床上!!—覺得憤怒」,但是,這件事其實是「假的」,只是春嬌為了離婚故意誣賴志明,春嬌的貼文就會構成誹謗,而需要承擔眼睛的業障刑事責任喔!

誹謗罪並不像公然侮辱罪有「公然」的要件,所以就算是只有兩個人之間的私訊對話,只要你有想要散播給大家知道的想法,就可能構成誹謗罪了;此外,如果用「文字」、「圖畫」的方式進行誹謗,由於這些方式的散播能力比單純的「說話」還要更強,所以《刑法》針對這些方式進行的誹謗行為增設加重處罰的特別規定,而前面提到的案例當中,春嬌在臉書貼文就是使用「文字」進行誹謗,所以春嬌構成的將是刑法上的加重誹謗罪喔!

2.在大家面前「訐譙」,給別人難看就是公然侮辱!

相對於誹謗所要求的具體事實,侮辱的內容往往都是「抽象的貶低謾罵」,只要是對別人開罵,不管是問候別人家人、祖宗的三字五字七字經,或是拿別人的長相、智商各方面來發揮等等,都屬於侮辱。因為侮辱的範圍太廣泛了,所以《刑法》處罰的侮辱還必須具備「公然」的要件,必須在很多人或是不特定的人都可以看得到的狀況下罵人,才會成立犯罪。如果只是在兩個人的小視窗對話中罵來罵去,一般人應該不會看到,原則上也就不會構成。以網路言論而言,在臉書貼文、在PTT板上PO文、甚至是在LINE的群組中傳訊息都曾被法院認定是「公然」的狀態。

除了有罪,還要賠錢、登報道歉!

文章一開始的夢境文除了被判有罪之外,還被判須要賠錢,為什麼?因為在我們法律系統上,有分成「民事」及「刑事」,所以亂說話除了有可能被判「誹謗」及「公然侮辱」罪之外,還有可能被告《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是需要賠錢的!但必須強調的是,刑事法院與民事法院之間的判斷是互相獨立的,刑事法院只關心構不構成犯罪,而民事法院則是關心需不需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兩邊的判斷可能一樣也可能不一樣(有可能不構成犯罪但還是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依照《民法》規定,名譽權遭受侵害,被害人(也就是案例中的市議員)可以請求賠償「相當金額」,實務上法院對於相當金額的計算,會參考加害行為(也就是案例中PO夢境文的行為)與被害人所受痛苦、加害人與被害人身份、經濟地位等因素加以考量。除此之外,依照《民法》規定,被害人還可以請求加害人進行「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要求加害人登報道歉就是常見的方式之一。

網路言論用法律管不住也放不開

除了民刑事責任之外,《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對於在網路上「散佈不實謠言」的行為,也有處罰規定,最高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鍰或甚至是拘留三日以下的行政處罰。總而言之,在網路上發表言論,一個不小心,就可能負擔許許多多的法律責任!這樣的法律設計有時也讓人覺得,政府你會不會管太多啊?

可是,這些年來,出現許多令人遺憾的社會新聞,也開始讓人反省,是不是國家該對於網路言論加以管制?要管得多深?國家能夠伸手的界限在哪裡?這一個個問題其實都很難找到答案,但至少可以確定一件事,網路世界改變了人類的生活方式,也對法律產生很多挑戰,言論自由碰上網路只是其中一部分。我們不可否認的是,透過網路每個人的意見更容易被看見、被重視,也使得各種議題的討論更加方便快速,這是保障言論自由的重要意義之一,但也因為這些特性,使得言論可能造成的傷害比過去來得更快更強,兩者之間如何平衡,是一個難解的課題。婚姻平權在台灣:釋字七四八號解釋的來龍去脈

一九八六年,台灣首位公開出櫃者祁家威及其伴侶到法院登記結婚,法院拒絕受理,他因此向立法院請願,得到的公文回覆:「同性戀者為少數之變態,純為滿足情慾者,違背社會善良風俗。」三十幾年過去,台灣社會對同志族群彷彿越來越包容,從多元成家的辯論到後來的婚姻平權運動,逐漸佔據了街頭與新聞版面,立法、司法等場域成了兵家之地。本文將從二〇一七年的婚姻平權釋憲案細數同志運動與婚權倡議──以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作為分水嶺,回顧過去、照看未來。



我們常在新聞上看到「大法官作出第XXX號解釋,宣告XX法規違憲」,通常不太會引發什麼討論,但二〇一七年的婚姻平權釋憲案在朝野都掀起一場風波。這裡得先談一下,所謂大法官,就是負責解釋憲法等任務的法官──透過憲法意旨的解釋發揚,能令國家忠實依循憲法施政,因此又稱為「憲法的守護者」。在進到釋字七四八號解釋的具體內容前,我們得先知道大法官對憲法的解釋為何重要?如此才能瞭解釋憲案將對婚姻平權運動造成什麼影響。

憲法的「婚姻與家庭」圖像?

回首案例,司法院釋字第七一二號曾指出:憲法保障每個人的人格都能自由發展,不受國家或私人恣意干涉;而透過婚姻努力組成家庭的過程,更得以為配偶及其子女帶來幸福。俗話說,家是永遠的避風港,正是人格能休養生息的最佳依靠,更是社會運作的基石,因此大法官似乎認為,婚姻是個好東西,希望每個人都能有機會選擇與擁有。

然而,今日婚姻平權之所以困難重重,是因為司法院另一個釋字第五五四號曾指出:「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那「一夫一妻」的用語,就被反對團體拿來攻擊了:婚姻制度專屬一夫一妻之異性戀者,若要開放給其他非異性戀者使用,就違反了憲法的制度性保障──這個概念形成了爭論焦點。

不過,人民如何能召喚大法官呢?以祁家威的案件為例,他在司法院掛號的案由是這樣寫的:「為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〇三年度判字第五二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九七二條、第九七三條、第九八〇條及第九八二條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人格權及結婚組織家庭之自由權利,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雙方正面交鋒的言詞辯論

終於,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憲法法庭召開了同性婚姻釋憲案的言詞辯論。從發問中可觀察出大法官所關懷的重點包括:(一)現下立法院正在審議多個同婚草案,司法者是否適合介入?(二)婚姻到底是制度還是權利?這兩個問題顯示,大法官對於自己是否能介入婚姻平權的決斷、是否應取決於社會共識,沒有十足的把握。因此,大法官需要先確定「進入婚姻」是否屬於個人憲法上的權利,若是,大法官才可以毅然決然以「保障基本權」的姿態,指示立法者進行修正;反之,若婚姻與個人基本權無關,大法官就無從置喙了。

以此為出發點,大法官當時面對的問題是:同性婚姻是否受婚姻自由的保障?回首釋字第五五四號作成的脈絡,大法官認為「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因此這點似乎沒有疑義,但有學者認為同性伴侶需要的制度保障不一定非得是「婚姻」,也可能可以透過其他法律制度。在言詞辯論時,支持同性「婚姻」的學者則認為,婚姻既然是二人之間,彼此親密陪伴理解,以及在有生之年相互照顧的永久承諾,豈能因性傾向不同而排除進入婚姻的機會?

更何況,當前許多權利的主張如配偶繼承權、收養權、探望權、監護權、人工生殖技術的利用、醫療文件的簽署、保險契約受益人之保險利益的認定、所得稅法合併申報、年金請求權,還有民刑事訴訟程序下的拒絕證言權或告訴權等不勝枚舉的制度,皆與配偶地位有關。若是另設其他制度卻缺乏正當理由,恐怕只是「隔離但平等」(仍然侵害了同性伴侶的平等權)的作法。

大法官許諾的暫時狂喜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大法官會議作成「民法違憲」的解釋──也就是「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現行《民法》有關婚姻的規定,使同性戀者無法和異性伴侶一樣享有婚姻保障,違反了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以及第七條平等權。行政機關及立法院,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依大法官解釋的精神,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

不過要「入《民法》保障」或「另立專法」,大法官點名這是立法形成空間,並沒進一步要求。為免政治局勢使立法推拖,若到時發生逾期(也就是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未完成修法的情形,同性戀者即得依現行婚姻章節,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大法官在理由書開宗明義表示,他們知道這是一個極具爭議性的議題,可站在憲法守護者的角度,考量立(修)法時程拖了數十年都難以開花結果,即應回歸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及時作成有拘束力的解釋。

同性戀者無法結婚,其婚姻自由是否被侵犯?過往雖多次提及婚姻是站在「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基礎下來思考,不過大法官們表示,那是因為過去從來都沒有機會就「同性戀者得否結婚」作出解釋,所以過往解釋都是在「異性婚姻」的脈絡下所做,不應混為一談。婚姻自由的實踐,涉及親密生活的建立,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維護,這方面的精神或生理需求,同性與異性戀沒有什麼不同,所以當然應同樣享受憲法婚姻自由的保障。因此,現行《民法》相關規定既然有所空缺,就是違反婚姻自由保障的立法重大瑕疵。

「同婚具體設計」是另一個戰場

大法官解釋既然作成,對國家各機關會產生一種「準則性」的拘束力:大法官解釋會像背後靈一樣,緊盯著立法者的作為與不作為。但為何最終要作成不修法,就定期適用《民法》的決定呢?這是對違憲的法令未立即宣告失效,而給予立法者緩衝時期,擬定相應措施,使該法令調整的制度。這是大法官出於避免法規真空狀態(如保留現行《民法》,以免馬上沒了,大家都不要結婚?),而促使主管機關盡速立法的小撇步。

關於後續救濟,參考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五號:當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且獲得勝訴解釋,宣告法令定期調整,聲請人可以依據勝訴解釋或修正後的法規,聲請再審或其他救濟(因為釋憲無法針對個案給予救濟,當事人仍須回到一般情況處理);而在這情況下,法院就不可以單純以該法令,還沒逾期調整為由駁回;且若勝訴解釋有具體說明的救濟方法,則依其說明;如未說明,則等到新法生效後,再依新法裁判。

所以大法官雖已說明「若機關逾期修法,即得依現行規定辦理結婚」,祁家威先生現階段似乎只能等待立法院的動作了。如果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到期,立法尚未完成(不論修改民法或制訂專法),就會暫時用民法──換句話說,在那之前,若立法機關有了任何決定,就會塵埃落定了。因此這也提醒我們,「同性婚姻的具體設計如何」,已然成為新的戰場。

性愛一條街還是性愛個體戶好?性專區制度的障礙

許多人以為,台灣性交易採取「專區制」的管理措施,是二〇一一年《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後開始。自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到一九九〇年代止的軍中樂園以及公娼館,其實便是「在劃定的區域內,由私人經營政府依法令准許的性交易場所」。二〇一一年的《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除了改為「娼嫖皆罰」之外,就只是將以往法無明文卻行之有年的「地方政府特許」情形寫進法條。看似從國外引進的「專區制」,其實不過是延續了「傳統」……



隨著傳統性產業中女性被剝削、暴力對待、人口販賣等情形被陸續揭露,社會上反對性交易的理由也從空泛的「傷風敗俗」轉向以「人性尊嚴與人身安全」為主。婦權運動的崛起,更讓性交易議題從早年以男性需求為中心的出發點,漸漸轉向關心底層弱勢女性的處境。在此觀點下,性工作者被當作弱勢,甚至是「受害者」,「不罰娼」、「反對剝削與性暴力」、「讓底層(女性)有其他工作可以選擇」幾乎成為性別圈的共識。因此,法律層面雖然是新瓶裝舊酒,但管制及處罰的正當性基礎卻跟早年截然不同。

然而現實的問題是,性交易行為就是會存在,並且因短時間的收入較其他行業豐厚,因此「自願賣身」的行為也難以禁絕,那麼法規究竟要如何設計呢?

多數人對性專區的想像是「只要設置在專區範圍內就可以了」,但事實上並非如此。相關限制還包括:

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而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一之一條第二項第四及第七款

換句話說,性工作者(提供性交易服務的人)必須隸屬於某個「性交易場所」才能進行性交易,而這個場所歸某個「負責人」管理。這同樣是承襲了舊制的規定,杜絕了「外出服務」的可能。也就是說,性工作者不能到旅館(甚或客人家中)進行服務,即使旅館也在專區內。

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也規定「專區」必須在「商業區」裡(第九十一之一條第二項第一款),但商業區的地價與租金就已經比較貴,這也意味著,必須要先有足夠的資金,才能夠合法開店,妓院式的性交易場所幾乎是必然的情形。綜觀來看,合法的性交易場所仍然會被資本家操縱,因為沒錢的人開不了店,性工作者們也無法擺脫被抽成的命運。

姑且不論性交易議題的高度汙名,關於性工作者跟妓院老闆的法律關係,社維法只有提到「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第九十一之一條第二項第七款後段),我們不但無法確認性工作者跟妓院老闆之間是不是「雇傭關係」,甚至連性工作者是不是「勞工」、組「工會」會遇到的困難都還沒有討論呢!

另一個不同的角度是,現行的專區制就算落實了,性交易場所大概也會被歸類到特種行業。但在台灣,特種行業(例如酒吧)大多開設在地下室或是舊建築中,並未落實無障礙環境。那麼,就算真的有合法性交易場所了,但卻排除了障礙者的使用機會,這樣的制度,算不算是「歧視」呢?
個體戶的管理模式

相對於台灣現行的這種「妓院式」管理模式,國外也有所謂只允許「個體戶」的法規,在台灣最常聽到的即是香港的「一樓一鳳」。這類法規的出發點是考量傳統性產業太多人口販賣以及毒品或金錢控制,是發生在「妓院」或有媒介的情形之下,而這些集團也常與當地的黑社會掛勾,形成治安問題。採用此制度的地區通常並不是「認可」性交易行為,只是「不處罰」性交易行為本身,但仍會處罰相關的行為。

除了禁止媒介行為之外,在香港,通常攬客與刊登廣告也會受罰。因此,性工作者們實際上還是常常會被公權力侵擾。而且,由於禁止任何形式的「媒介」,當性工作者們要彼此「互助」(例如共同租用房間,或是一起行動以免被滋擾)時,也可能被認定為是在相互媒介,而屬於違法行為。例如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一三七條「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規定:

(1)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十年。
(2)就第(1)款而言,任何人與一名娼妓同居或慣常在一起,或控制、指示或影響另一人的行動而所採用方式顯示他或她正在協助、教唆或強迫該另一人向他人賣淫,則須被推定為明知而依靠賣淫的收入為生,除非他或她證明並非如此。

儘管「強迫」是理所當然的犯罪,但當連「協助」甚至「常在一起」的人都會被有罪推定,性工作者本身就算沒有被處罰,也仍然是被孤立的。總的來說,這種讓性工作者「落單」的制度,可能會讓性工作者處在更不安全的環境之中。

還有一種常被提及的管理措施,即是「罰嫖不罰娼」,希望將「需求」斷絕後,在市場上就能讓「供給」消失。此類制度的出發點是「性工作者往往是性產業中的受害者」,並且考量到「因貧而娼」的現況,知道處罰娼妓並沒有管理實效。

然而,當嫖客成為被處罰的對象,並不意味著性交易情形會消失,而是嫖客會選擇隱瞞身分與性工作者聯絡,這表示性工作者沒法過濾掉不安全的客人,又或是仍然必須依靠仲介或黑社會來保護自己。

整體而言,這反而增加了性工作者的成本,而且沒有減少黑社會的介入。就實證結果來看,採取此制度的瑞典,其性交易數量與此制度的關聯性並不顯著1,更重要的是:收入的可能性減少了,那麼原本從事性工作的人們處境就變好了嗎?

性交易管制措施所面臨的新挑戰

首先,「廣告」雖然是一種「媒介」行為,但在網路上刊登廣告時,刊登平台對於性工作者的操控權力並不像傳統妓院那麼大。在這樣的情形下,「媒介性交易」的處罰以及刑度的正當性,即需要重新省思。(不過,性交易廣告仍常被認為「有害兒少身心健康」而需要禁止,參考司法院釋字第六二三號)

另一方面,網路的發展也讓視訊性愛表演成為可能。在這種情形中,「直播主」是因為猥褻或性交行為而取得收入,因此的確是「性工作」。不過,這種模式並不用擔心被客人暴力對待,也不用擔心性病,再考量其他諸多差異,真的能用傳統的性交易管制措施來管理嗎?

在思考性交易議題的時候,必須先承認不同形式的性交易的存在。例如妓院的模式跟流鶯的模式就不一樣;而除了視訊性愛表演之外,許多人也沒注意到AV演員也是「性工作者」。這些不同形式的性交易,也許就沒辦法用同一套標準進行管制。

而各種不同的管制措施,應該也有併行的可能。例如妓院作為要容納多人的「營業場所」,或許必須符合都市計畫與「專區」的要求,但是個體戶或是「外出」(到客人家裡或旅館)服務應該就不需要受限於「專區」了吧?更重要的,我們究竟如何看待性工作者呢?性工作是一種「正當」行業,還是只是「因為很可憐,所以不處罰」呢?當性工作者表示被暴力對待時,那些訕笑地說著「一定是價錢談不攏」的歧視言論與社會氛圍,恐怕就是最先需要被改善的。
經濟安全面面觀:過度閹割的社會救助,讓人看得到吃不到

蔡英文政府上台沒多久,當時的林全行政院長就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的粉專發文表示:「一個現代化的國家或社會 ,每個人都是珍貴的,而每一位國民都是政府的寶貝,政府在施政時都應該要做好妥善的考量,讓人民獲得最好的照顧。」



看似高不可攀的言談,其實句句都是 《憲法》生存權規定及《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規範早就言明的要求。長期關心社福議題的「台灣貧困者扶助協會」也對此表示由衷期待,並趁機對社會救助申請的種種窠臼提出修法倡議。

簡單來說,社會安全網正是以《社會救助法》等建制為基礎,提供各式人力或物質協助,使貧困者脫離危機。政府若能依法確實為貧困者建構完整的社會安全網,提供生活租屋補助,結合就業輔導、生活諮商、法律扶助等支柱,則百萬貧困人口將有機會免於街頭流離失所或落入犯罪者的循環,整個社會群體也能互利共生!

社會連帶,串起你和我

也許有人會說,少數人民挨餓受凍又不是我造成的,為何由我繳較高的稅,來為貧困者提供救助?這邊要談的,就是奠定所有社會福利成立的基礎──那看不見卻真實存在的「社會連帶」。

社會上常見許多由特定共同資格(如血緣、地緣或職業)所組成的宗親會、同鄉會或工會,由於共同條件所帶來的凝聚力,使成員在彼此有困難之際互相扶持,個人在其中也必須學習與他人互相依存,才能規避各種可能的生活風險。所以「扶持」不僅出自「利益他人」的動機,深層來說更是期待他人:將來有天自己面臨危難,大家也能伸出援手救濟──就像「捐血」的意義,一滴都不會拿來自用,而是捐給其他有需要的人;而他人也正是在相同盼望下,挽袖捐血,在未來捐給有需要的你。

因此在資源有限的前提下,若僅一味強調給付平等,人際間將產生相互競爭或強烈剝奪的心態;反之,若能催化眾人間彼此連帶的凝聚感,心態也較容易平衡──因為大家會認知到,將來某一天我也能透過制度,從他人那裡分享生活所需。

讓人不禁卻步的救助申請

明白了社會救助,需你我連帶促成的道理後,有個發放關卡極待處理,如《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當申請人家庭總收入除以家庭人口,得出每人每月平均收入高於最低生活費時,就不能領取社會救助。問題是:同法第五條,在劃列誰可以認作家庭成員,還有收入計算的規定,似乎與社會現實脫節,讓有需要的申請人往往無法取得幫助,社會單位也苦於依法行政,難以有效伸出援手。

1.家庭成員的劃定不符生活現況?

許多人會用組成家庭的方式經營生活──有關生計維持,是由多人組成共同單位,或在外賺取所得,或在內承擔庶務,互相滿足彼此需求。所以在資力審查上,應該以「生計共同體」為準(同睡一屋簷下,同吃一鍋飯),而非「形式戶籍」為計算單位。故當國家確認生計共同體,已陷入供需失衡而無法自給自足之際,就應盡速提供支援,使其重新回到能自我滿足的狀況。

因此《社會救助法》中不通情理之處在於,舉例來說:只要未離婚,一律將配偶劃歸同一家庭成員;可是那些受到家暴或遺棄的成員,顯然無法期待從加害方取得完整照顧。此外,現代社會中,常見因求學、就業等原因產生「籍在人不在」的情形,而那些傷害我們或遠水救不了近火的人們,都有可能算進了家庭人口,增添申請救助的難度。

2.收入的擬算忽略市場運作?

所謂擬算,是指當申請人收入莫名過低、未能證明收入或未能就業,就要接受「工作收入的擬算」(用一定標準假裝你擁有這麼多的收入)。此立法目的在促使申請人能認真投入工作,所以擬算工作收入之前提在於:只要有心,人人都可找到薪資不錯的工作;可是這種措施根本漠視現況是「工作薪資過低」還有「工作機會的排擠」。

首先,就薪資品質而言,根據研究,多數低收入戶是因不可歸責自身的因素落入貧窮,且有工作能力的貧困者多有意願工作,卻僅因工作薪資不佳,導致拚了命也無法自力更生──俗稱「工作貧窮」。受到全球化及企業競爭的影響,台灣勞動市場逐漸向雇主傾斜,比較「便宜好用」的非典型就業者(如部分工時、臨時性工作、派遣工作等)的人數上升,而該等工作者往往受到較高程度的剝削(低薪並欠缺勞動保障),讓他們無法累積足夠資產應付生活所需。

其次,在擬算收入的時候,根本忽略身心障礙者在台灣產業結構變遷中的弱勢。回首從前,除國際能源危機影響之外,以製造業為主且技術層次不高的台灣社會,並未出現結構性失業問題。後來受到全球化及經濟不景氣之影響,製造業廠商大舉出走,導致台灣現有空缺之工作職位緊縮,失業率大增,使一般人或更廉價的外籍勞工排擠原先身心障礙者所能從事的工作。又配合產業轉型,使勞力密集產業轉為科技密集產業,高技術與低技術工作者之差距擴大,就業門檻一下拉高許多,這對原本教育之路受阻的身心障礙者,更是雪上加霜。

更別說身心障礙者由於先天不便,工作場合中常需設置各種無障礙措施加以配合,可對一分錢一分計較的台灣雇主來說,此番工程需投下許多成本,似乎又不具任何期待可能性,也加深了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困難,進一步逼迫其面臨救助的風險。

丟掉救助意識形態的包袱

既然家庭成員的劃定、虛擬收入的計算這麼糟糕,為何乏人改善?除了沒有選票外,規定背後意識形態的作祟更是那不可言說的影武者。也就是說,過往政府是站在藉由給付的提供,讓受助者能夠遵從社會規範,達成「社會控制」。

以過往發展為例,社會救助制度除承擔救助任務外,更會施予品行控管,帶有強烈的道德控制色彩(諸如工作態度、孝道文化與家庭責任、善良風俗等),並附有消除社會不安等作用。在已廢止的舊《社會救助法》中,就規定曾經從事不良行業的婦女或無正當職業的遊民,應施予智識及技能訓練,展現執政者將部分人民視為社會危害潛在因素的態度。

正因我國政府在意識形態上,多將貧窮歸究於個人不努力,忽略社會結構等重要因素,讓受救助者僅是國家大發慈悲,甚或想要改造的救濟對象,所以這些措施設計都讓貧困者難以脫離苦痛的循環。此般措施,無疑徹底忽略《憲法》或國際規範對於人民生存的保障,更替低收入戶蓋上「逃避自力更生」的烙印,嚴重傷害其自尊。

若立法者能再多看一眼釋字第四八五號,也許今日的社會救助會有另番風景:

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並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要性妥為規定,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

簡單來說,前述內容不僅強調對於社福資源應有效利用,更闡明國家有義務滿足「人民之基本生活」。而滿足人民經濟安全,除了社會救助,近來是否還有別的想像與討論,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就是愛加班?」--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戰爭

「雇主太過分!」二〇一八年四月發生大貨車司機疑似因疲勞駕駛撞死三人的意外事件,而經過調查後發現,貨車司機不但連續工作二十二天沒休假,其中還有七天工作時間超過十二小時,加班時數也超過法定限制,連續的疲勞工作,造成了憾事發生。近幾年時常聽聞貨運、客運司機因為排班問題導致過於勞累,結果不幸在工作中發生意外,也因此社會上不斷有呼籲降低工時的聲音出現,但降低工時之後,卻也常看到報導以「低工時成為年輕人想加班打拚的阻力」為主題,討論低工時阻擋了力求上進的心,究竟我們該如何在工時與打拚間取得平衡呢?這是個值得深思的議題。



手握在方向盤上才算是工作時間?

其實,《勞基法》本身沒有對「工作時間」下一個明確的定義,但一般都是指「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在雇主的設施或是指定場所內提供勞務或是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也就是說,除了實際工作的時間外,整理環境、檢查機械設備等勤前準備,到打烊後的收拾,或是司機等待發車的時間、在車站的待命時間等,都是工作時間,絕對不是只有手握在方向盤上才能算是在工作。

不過,現代因為通訊軟體發達,即使下班了,老闆也可能用LINE指派工作給勞工處理,依照前面介紹的基準,雇主在工作時間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而且勞工也確實因此開始工作,即使人不在辦公室,也當然屬於工作時間。但由於工作時間需要依照個案情形作認定,因此勞工們要自己留存相關的通訊紀錄或是對話截圖,才能夠在需要的時候提出證據,幫助自己爭取權利。

今天的加班,就是明天的高工時

在台灣,有許多企業仍然將加班視為是認真工作的重要指標,這樣的觀點也改變了你我,我們可能在同事都不斷加班的同時,慢慢地將加班、高工時視為一種理所當然,漸漸地改變自己,默默地選擇加班。而雇主也利用了這個「同儕壓力」去營造出高工時的「企業文化」,並透過提出高於一般工時工資待遇的手段,使得勞工更願意接受高工時。

為什麼法律要禁止勞工「多加班」呢?因為「休息」除了是勞工的權利外,同時也應該是勞工的義務,「休息是為了走更長遠的路」,除了能讓勞工經營精神文化生活、從事平日無法進行的進修、旅行或其他休閒活動外,過去許多研究也指出,相較於十小時以上的工時,每天只工作六小時反而會使工作效率提高,對工作也更熱情、更投入,甚至公司的產值也會增加。以火車或客運司機等這些行業為例,過長的工時會使勞工在工作時難以集中精神面對突發狀況,台灣運輸業近年來許多重大交通意外,包括前面提到的國道警察遭過勞司機追撞殉職案件、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翻覆等意外,其實都與過勞脫不了關係。

約定工時的大魔王: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勞動基準法》雖有很多關於工時與休假的規範,但其中還有不容忽視的第八十四條之一,也就是俗稱的「責任制條款」,針對了工作性質特殊的勞工,如從事監督性、間歇性或責任制的勞工,在適用《勞基法》的同時排除了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的種種限制,對勞工而言影響非常大。

不過,並非所有人都適用第八十四條之一,而是必須要符合特定要件才可以:(1) 必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行業,詳細名單可以到勞動部的網站查詢,目前已經核定的工作有像是銀行經理職以上人員、家庭幫傭、航空公司之空勤人員、保全、醫療人員、會計師、律師及導遊等約五十種行業別。(2) 必須是從事監督與管理的主管級人員、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成敗的責任制人員、以監視一定場所為工作的人員以及工作是以間歇的方式進行的人員才適用。其他還有需要勞雇雙方共同約定、以書面約定、任何調整或變化,都不可以損及勞工的健康及福祉、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等條件限制。

第八十四條之一雖然讓勞資雙方可以用約定排除工時、休假等規定的適用,使得勞工每日及每週的工作時數不受限制,但主要是為了讓部分工作性質較為特殊的勞工,可以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並不是說工作時間從此海闊天空完全不再受限制,或都不用給例假與休假,或是以後加班都不用再給加班費,雇主千萬不能拿著雞毛當令箭。《勞基法》第五條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工有正當理由得拒絕加班」以及「雇主不得強制勞工加班」並沒有被排除,所以「責任制勞工」還是有拒絕加班的權利,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加班,也必須要依照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給付加班費才行。

紙紮的「把關條件」?

大家如果仔細研究《勞基法》的條文設計,可以發現對於勞動條件的變更主要有四道關卡,包含「主管機關的事前把關」、「工會同意」、「沒有工會也要經勞資會議同意」,最後再由「政府事後備查」,其中可以分為「勞工同意」以及「政府把關」兩類。

在「勞工同意」的部分,無論是工會以及勞資會議,其實幾乎都是紙上談兵,因為全台灣有工會的公司企業少之又少,而「勞資會議」對勞工的實質保護力比較低,因為勞資雙方地位不對等,勞方代表也缺乏有力的談判籌碼,在會議上經常無力或不敢拒絕雇主提出的要求。因此,將這麼重要的決定交給勞資會議決定,其結果令人擔憂。

而「政府把關」的部分更是空洞,除了政府對於特定行業放寬《勞基法》規定都沒有特別說明理由,也沒有後續評估,提出的名單也不需要經由立法院同意。所謂的「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在現實上主管機關也不會審核協議內容,政府雖然聲稱有把關機制,但實際上卻讓勞工必須「合法」接受違反意願的各種不良勞動條件,所以究竟彈性工時會不會讓你我更輕鬆,是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雖然法律已經將工時設定了法定上限,但很有可能看得到吃不到,因為許多行業的工資結構設計,是屬於「有做有錢、沒做沒錢」的工作類型。勞工長期面臨低薪甚至是無底薪的薪資結構,為了多賺點錢養家糊口,就必須增加工作時間,因為多跑一趟車,就是多賺一點錢,寧可冒風險、犧牲健康都要出勤,「薪水都是用命換來的」。雖然這幾年勞動部不斷加強勞動檢查,也針對違規公司開罰,但最根本的問題如果沒有解決,問題也只會一再發生。

或許有人會認為,如果要保住飯碗,勞工根本不可能拒絕加班。筆者也認同台灣很難跳脫高工時的框架,但勞工們必須正視自己的工作權益,更不應放棄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如果每次都欣然接受增加工時,未來高工時將成為一個常態,「過勞之島」的情況就會更加難以扭轉。勞工們對這個議題關注的力道,不但會影響政府的反應,更會左右你我未來的工作環境,因此,身為一般勞工的我們,在與「高工時」奮鬥的路上,都是在同一條船上,誰都無法避免過勞的風險。
歡迎光臨大熔爐!國籍的取得與失去

南澳的海岸 藏著無限的藍
墾丁的沙灘 埋在夕陽
風在空中 吹起一棟房子
還有一個無聊的小孩
他的媽媽  每天都不在家
他的爸爸 出海捕魚
布丁雪糕 是他最愛的早餐
冬至就快要來啦
merry Xmas
──雀斑Freckles〈楓港的小孩 We Wish You A Merry Xmas〉

這是一首描述黑戶小孩的歌,當同齡的朋友都上學去了,總是掛著兩條鼻涕在臉上的小朋友,卻因為爸爸媽媽在他出生後就離開了,沒人幫他報戶口,讓他沒辦法上學。沒有「國籍」這件事,看似離我們遙遠且難以想像──難道國籍不是一出生就有的嗎?




近年就有公眾人物暫時處於無國籍的新聞。根據媒體報導,烏克蘭籍藝人瑞莎與台灣男子結婚,想歸化台灣國籍,但台灣當時的《國籍法》規定外國人必須先放棄原有國籍才能申請歸化,也因此導致瑞莎產生幾年的空窗期、成為無國籍人士。

國籍的意義是什麼呢?又須要透過什麼方式可以取得國籍呢?反之,國籍可能消失或被剝奪嗎?

國籍要怎麼取得呢?

國籍是個人與國家在法律上連繫,使個人在一國的國籍管轄權之下,享有在國家法律下身為國民的權利並負擔義務。有國籍除了可能負擔國家課予的義務(如兵役、納稅等)外,也可以享有國家的保障,例如社會福利、參政權、外交保護等等,也因此《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五條指出:「人人有權享有國籍。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

原則上,各國可以自行透過國內法決定人民取得該國國籍的方式。在國籍的原始取得方式,可分為出生地原則(在A國出生,就取得A國國籍,而不論父母是哪一國人)和血統原則(父親或母親有B國國籍,自己就取得B國國籍,而不論自己在哪裡出生)。

台灣國籍原始取得原則上是採血統原則為主、出生地為輔。在《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我國國民、或雖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但父或母死亡時是我國國民,則取得我國國籍。不過如果出生在我國境內,父母均不可考或均無國籍,為了因應國際社會減少無國籍人的人道考量,仍可取得我國國籍。

國民除了一出生就決定國籍外,還可以透過後天的歸化方式取得,外國人符合國內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後取得他國國籍。原則上一國不能將國籍強加在外國人身上,例如一名外國人長期定居在C國,C國不能因此在未經外國人申請歸化下,就當然給予國籍。

不過從上述取得國籍的方式,一個人可能同時符合以上的條件,例如B國(血統主義)國籍的父母在A國(出生地主義)境內生下的孩子,孩子可能就同時具有A國和B國的國籍,也就是「雙重國籍」。在雙重國籍的情況下,可能A國和B國都可以主張該國民應該依法盡到各自的義務、國民也可能可以同時享有兩國利益。

有趣的是,我國法律未禁止台灣人取得他國國籍,也沒有要求台灣人一旦入籍他國,就必須放棄台灣籍,但是規定外國人歸化台灣,原則上必須先放棄本國國籍。近年來台灣最著名的例子應屬「台灣隊長」國家籃球代表隊選手戴維斯(Quincy Davis),二〇一三年他放棄美國國籍歸化中華民國,並在國際賽上為我國代表隊打出不錯成績;而前述的藝人瑞莎,也是為了歸化台灣而放棄烏克蘭籍。

不過《國籍法》於二〇一六年修法後規定,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或經主管機關推薦的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的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者,可以不用先放棄原本國籍。在台灣服務超過五十年的甘惠忠神父因殊勳於我國,成為第一位不用放棄母國國籍而取得我國身分證的人士;另曾獲金鐘獎的知名土耳其籍藝人吳鳳,也受到文化部的推薦,以高級專業人才取得國籍。

順帶一提的是,不是只有「有血有肉的人」才有國籍喔,包括船舶、飛機也都有國籍,也就是看向哪一個國家註冊登記。

我可以放棄自己的國籍嗎?

前面提到,國籍是和國家間法律上的連繫,那麼如果我不想要和國家繼續有這樣的連繫可以嗎?原則上,因為國家人口政策等等的考量,國籍沒辦法隨便拋棄,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如未成年人為了跟隨外國籍的父母到國外生活,並且取得同一國國籍、成為外國人的配偶、或者是自願取得外國國籍等取得其他國籍的情況後,向內政部申請並經許可後喪失我國國籍。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請喪失國籍但還沒服兵役、或者是現役軍人、服公職的人,內政部不可以許可喪失國籍的申請;又或者是正在進行一些司法程序的時候,例如尚在偵查、審判中的被告、民事被告、被判刑還沒服完刑等等,國家也不會輕易放你走,儘管符合前面提到申請喪失國籍要件,也不會喪失國籍。

如果是外國人在取得歸化許可之後表現不好,或是當初申請歸化的程序有不符合要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取消當初的歸化許可,也就是說有一段「留校查看期」。在內政部知道有不合於歸化程序,好比說外國人獲得了歸化許可卻沒有拋棄原國籍時,就可以回頭撤銷當初答應成為台灣人的許可。

無國籍人生產國?

比較有疑義的地方是,按照《國籍法》的規定,內政部在知道當初歸化許可有不合《國籍法》的情形後,兩年內都可以撤銷歸化許可,但針對「一群特別的人」,政府卻隨時可以撤銷歸化許可:

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國籍法》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來台「假結婚、真XX」的情形,因此特別規定:今天只要是法院認證的假結婚、假收養,內政部「隨時」可以收回當初對你核發的歸化許可。姑且不論法院要如何認定結婚和收養的真假,試想,在《刑法》都訂有追訴期的情況下,當一個外國人因為行政程序上的不合規定,就可能要一輩子忍受行政機關隨時剝奪在台灣的身分,儘管可能基於移民政策的目的,然而使一個人在法律上的身分如此不安定,其手段與目的間的合理性不免使人質疑。

假設今天外國人和台灣人結婚並申請歸化,經過了內政部許可,也乖乖地放棄原有國籍,卻不巧在日後因為夫妻感情不睦進入訴訟程序,被法院判決認定「吼~你們當初婚宴不夠正式,你們假結婚」,而被內政部撤銷歸化許可。那麼,因為當初申請歸化許可而放棄原國籍,如今歸化許可又被撤銷,這位外國人就可能因為我國《國籍法》的規定成為了「無國籍人」。

除此之外,因《國籍法》規定,須在出生時「父母不可考」或是「父母都沒有國籍」的情況下,出生的嬰兒才屬於我國籍。因此在台灣由移工、或者是非法拘留的媽媽所生下的小孩,就變成了俗稱的「黑戶小孩」。這樣的小朋友出生在台灣卻沒有身分,他們不能生病,因為不能享有健保;他們沒辦法上學,因為不是我國人所以不能享有義務教育。

二〇一七年我們增訂了《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希望可以吸引優秀人才來台灣,但在這些閃亮光環照射不到的地方,還有許多人,正因著我國的規範以及長期以來我們對特定地區、或者特定位階的人的偏見,在我們想像不到的地方找尋棲身之所。

法院好多間,吉人去哪間?

現代人若是有紛爭時,經常會脫口而出的「我要吉死你!咱們法院見!」但全台法院那麼多間,想吉人該去哪間呢?

先從審級制度說起,所謂的法院,在一般的民、刑案件中,依照審級劃分依序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在行政訴訟中則採行三級二審制,除了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外,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辦理簡易訴訟程序,亦即交通裁決事件的訴訟程序。一下子說出那麼多法院,搞得有點複雜,台灣到底有多少間法院,想吉人到底要去哪間呢?

台灣到底有多少間法院?

目前全台由南到北加上外島,一共有三十五間法院。此外,為了應付漸趨多元及專業的訴訟,司法院也開始設置專門處理特定紛爭的法院。目前這類型的法院有智慧財產法院、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與智慧財產有關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財權益所生的相關案件,無論是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訴訟案件的審判實務,都歸智慧財產法院管,而這麼做是為了妥善處理智慧財產案件(實在太專業),促進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智慧財產組織法》第一條立法目的,實際上有沒有促進不知道XD)。位在新北市板橋區的智慧財產法院,於二〇〇八年成立,地點在新板特區板橋車站樓上,是少數沒有自己一棟、但樓下就有捷運、台鐵及高鐵站的超方便法院。

另外一間處理專門案件類別的法院,是為了處理未成年人及家事相關案件,保障未成年人健全地自我成長、妥適處理家事紛爭而設立,是位在高雄市楠梓區的少年及家事法院,原本為少年法院,於二〇一二年時改制為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雖然目前只有高雄有專門的少家法院,但在未設有少家法院的地區,仍會由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辦理少家案件。順帶一提,家事法院通常都很貼心,原被告桌上都有一盒衛生紙呢!

智財法院處理的有一、二審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以及上訴或抗告的刑事案件;少家法院處理的則是第一審少年及家事事件。因此前者所對應到的審級是高等法院;後者所對應到的則是地方法院。

值得一提的是,前面兩個法院都是在處理專門類別的案件,那如果是智慧財產案件,同時也牽涉到少年案件該怎麼辦呢?針對這個問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規定,如果是涉及《刑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等與智慧財產有關而上訴、抗告(也就是上訴到二審的刑事案件)且涉及少年刑事案件,因為在刑事案件中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全也很重要,就不會一定要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要注意的是,因為這邊智財法院所說的是「刑事二審」案件,所以說不由智財法院管轄的話,也是要由高等法院管轄,而不是屬於第一審級的少家法院。

此外,與以上管轄專業案件類別的法院以及其他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同樣被歸類為司法體系,但不叫做法院的還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者是負責受理違憲審查、解釋並統一憲法及法律疑義,後者則是處理公務員相關的懲戒事宜。

所以說,我想吉人到底去哪裡?

一般來說,如果想要吉人的話,撇除特殊的案件管轄規則,單就「以原就被」這個原則來看的話,就是要去被告所在的法院提起訴訟。舉例而言,被告在台中的話就要去台中地院;被告在宜蘭就要去宜蘭地院。但如果被告在台北的話就要注意囉,我大中華民國首都台北市的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其實只管得了半個台北市喔!

換句話說,台北市有將近一半的行政區,台北地方法院可管不著,當你在台北上法院的話,得先確定所在行政區對應的管轄法院,才不會跑錯地方。

真der假der?台北國就是這麼狂?

是的,不要懷疑。台北地方法院的管轄範圍只限於台北市大安區、中正區、信義區、中山區、萬華區、松山區、文山區等天龍區,剩下的內湖區、南港區、大同區、士林區、北投區幾個化外之地,則是由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然而,雖然台北地方法院只管了半個台北,但同時又管轄了新北市的烏來區、新店區、深坑區、石碇區以及坪林區。士林地方法院也不遑多讓,順便管轄了新北市汐止區、淡水區、八里區、三芝區、石門區等,果然鄉民口中的「超北市長」是真的。

除此之外,整個北北基還有新北、基隆兩間地方法院,分別管轄新北市西半部行政區和基隆市及新北市東北部各區。

好好一個台北,為什麼要分這麼多法院?

時間回到三十年前,因為台北地區人口激增,越來越多人吉來吉去,原有的台北地院漸漸不堪負荷,於是在一九八一年在當時的土城鄉成立「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嗯,是的,你沒看錯,板橋分院在土城),管轄當時台北縣(也就是新北市)西半部十三鄉鎮市,而三年後,也就是一九八四年,再成立「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管轄台北縣北部七個鄉鎮市和台北市東北部的五個行政區。一九九〇年,板橋分院改制為「板橋地方法院」;二〇一三年,因應台北縣升格新北市,改名為「新北地方法院」,總算不再發生所謂「板橋地院不在板橋」的怪事。

一九九五年,士林分院也改制為「士林地方法院」,當時台北市成了全台灣唯二擁有兩間地方法院的縣市。在二〇一六年九月橋頭地方法院成立之後,高雄成為全台灣第二個擁有兩間地方法院的縣市。

一九九八年,原本分別屬於台北地方法院及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的瑞芳區、雙溪區、平溪區、貢寮區及萬里區、金山區,因為距離台北、士林地方法院遙遠的關係(打官司還得翻過陽明山,有沒有搞錯?),因此改隸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而到了二〇〇四年,士林地方法院將民事庭搬遷到內湖民權東路,刑事庭仍留在士林士東路舊址,成為了全國第一個民事庭、刑事庭分屬兩地的地方法院。所以在士林地方法院轄區的民事案件,得去民權東路的民事大樓,跑到士林是沒有用的喔~(誠所謂,太陽餅沒有太陽,老婆餅沒有老婆,台北地院只管半個台北,士林地院一半不在士林,總統府沒有總統,國民黨沒有……再說下去就要被查水表惹。)

總之,因為人口、距離還有歷史等因素,北北基地區總共由四間地方法院管轄,造成了台北市由兩間地方法院分別管轄、新北市由四間地方法院分別管轄的特殊狀況,但法院本來就是為了人們處理紛爭而開的,因此以便利在地居民作為管轄劃分的方式其實還滿貼心的,也是《法院組織法》授權司法院可以做決定的。

那法院會越開越多間嗎?關於這個問題,如果司法院覺得哪個地區案件越來越多,民眾都愛到該地區吉人的話,就有可能為了應付龐大的案件量再開一間法院喔(愛開玩笑)。

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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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語言
    • 中文繁體
    • 裝訂
    • 紙本平裝
    • ISBN
    • 9789570531831
    • 分級
    • 普通級
    • 頁數
    • 352
    • 商品規格
    • 25開15*21cm
    • 出版地
    • 台灣
    • 適讀年齡
    • 全齡適讀
    • 注音
    •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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